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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2021/11/22 16: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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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1〕651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117号)规定,通过对相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费用调查测算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范围

  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各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及市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制定相应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将四平站、四平东站和客运站停车场收费标准,分别由原收费标准3元/小时、2元/小时、2元/小时均调整为: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3元/小时。停车场24小时内(含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3元,超过24小时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3元/小时。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在最高限价内自主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停车设施24小时内(含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3元,超过24小时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1.根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车辆临时进入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免费时段设定不得少于20分钟。

  2.为减轻患者负担,医疗机构的停车设施,凡在停车设施当次停车后,能够出示医疗机构的挂号、诊治、交款等方面单据或相关就诊证明的,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交通行政执法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及工作中的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4.为更好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前,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经收费部门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为可控低风险),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按规定收费标准收费。

  5.停车设施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要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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